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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不得违规预售 收商品房预定款等费用属非法

2007-07-24 08:54:27
  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表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名义收取预定款等费用属非法

  半岛晨报消息(记者王勇) 昨天,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表示,市民购房前必须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所进行的一切预售活动都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一个项目只要有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说明在预售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允许对外预售。”昨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重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设立销售场所和进行预售性质的展示活动都是不符合规定的。其中,以认购名义收取预定款等费用都属非法预售,是被严格禁止的。同时,将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也是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的。

  按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套数全部对外预售,不允许采取集中开盘、分期销售等模式进行售房。购房者在审看许可证时要特别注意其预售范围,必须搞清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除现场审看预售许可证外,目前大连已建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购房者可提前登录大连市房地产市场网(www.dl-fangdi.com.cn),查询最新获得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情况。

  此外,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管理,并联合多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同时提醒市民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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