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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责任不等同于法律责任

2007-12-24 11:35:04

  这个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几乎一边倒的议论:法院这样判决,等于支持了社会公德广泛抨击的“见义不为”,让一个英雄的家庭承担起大部分损失,显然是与理不通,与情不容。但让我们冷静的思考一下,曹杨的见义勇为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实是两回事,也就是一个是法律责任,一个是道义上的责任。而把道义上的责任混淆于法律责任之中显然是对法律上的一种误读。

  从事实情况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错的,因无法认定曹庆德承包这个大坑,故曹庆德无责任。而张胜擅自挖坑取土,显然不妥,但他的行为与曹杨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张胜不承担任何责任。闫家村村委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应加强管理,对危险区应设有明显标志。为此,故判决闫家村村委会承担曹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2万余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也就是说,这个法律的判决没有把曹杨见义勇为的因素考虑进去,而将其当成了一般的事故责任来判决。

  如果这仅是一起一般性的事故,这样的判决可能也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但是曹杨的见义勇为其实并不能改变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如果仅仅因为死亡是因为见义勇为,就主观地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这样的判决显然有损法律的公平。法院的这种判决也就阐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如果把属于道德的范畴也归在法律的判决中,显然有违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只能按事实情况来判决,但是法律判决并没有否认曹杨见义勇为的客观事实存在,但这个客观事实只是无法用法律判决的形式对其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曹杨的家人完全应该向政府和社会来申请奖励和补偿。现在各地政府基本上都建立起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机制,这是社会正义和道德风尚的需要,也是对法律的补充。这样既弥补了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对社会更起到一种鼓舞作用。

  很多人担心这件事情会给社会产生一种不良影响,这其实是一种把本来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强加在法律上了,这是因为人们对法律寄予的“厚望”,但同时也显示出公众对政府见义勇为责任的认识淡漠,在这件事情中政府和社会应该主动承担起奖励和补偿曹杨家庭的责任。法律代替不了道德,但政府和社会却有维护道德和树立良好社会公德的责任,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正是这样一种良好的道德风范,要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英雄流血过后不流泪,政府就要主动当起他们坚强的后盾,这是维护法律的需要,更是弘扬人间正气的需要。

  □朱少华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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