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奶牛场主被判向出租方腾退牛舍却迟迟不走,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一奶牛场业主刘某10年前开始租用大连鑫凌畜牧公司(以下简称鑫凌公司)的牛舍和土地经营奶牛生产。因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被判腾退房屋,但刘某一直没有履行。昨日西岗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刘某的奶牛场腾退实行强制执行,31头奶牛被强迁出该涉案牛舍。
[违反合同] 被判腾出牛舍
1997年12月31日,刘某与鑫凌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鑫凌公司将24间牛舍,建筑面积2044平方米的土地租给刘某经营奶牛生产。租期自1998年1月1日起,有效期限为20年,每年租金一万元。合同约定刘某在合同期限内要保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变,自修自用,未经鑫凌公司同意不得乱改乱建,水电费用自负。
2006年初鑫凌公司起诉称,刘某在租用期间未经鑫凌公司同意私自改建草棚,并又建了多处房屋,对鑫凌公司的劝阻置之不理,且存在未经鑫凌公司同意将房屋转租的严重违约行为。所以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刘某腾退该房屋。并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
刘某认为自己改建草棚,属于自修自用范畴,而且合同中未禁止他对房屋进行转租。甘井子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以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刘某自判决生效30日内把其租赁的房屋和土地腾退给鑫凌公司。鑫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2006年8月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赖着不走] 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刘某迟迟没有腾退房屋,于是鑫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经市中院批准,该案的执行工作转给了西岗区法院执行局。由于半年前执行法官就多次找到刘某,让其赶快寻找新的奶牛饲养场所,并把涉案房屋尽快腾退,但刘某一直没有实际行动,于是西岗区法院执行局经过充分准备决定于昨天开始强制执行。
此次执行行动的主要目标是到甘井子区凌水镇庙岭村的涉案奶牛场强迁出31头奶牛,辖区派出所民警及街道干部到场,由申请人鑫凌公司负责对强迁出去的31头奶牛选址安置饲养,并挂上牌号进行照相和录像,鑫凌公司还向法院写了对强迁出去的奶牛的安全、死亡或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的担保书。
[牛不配合] 几个人都拉不动
昨天上午8时30分许,当10余辆警车的执行人员赶到现场时,刘某及其家属起初不愿意配合执行人员的强制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后,坚决地进行了强制执行。
也许是有“故土难舍”的情绪,31头奶牛很不配合执行工作,不管是被挂号牌还是被拉走,奶牛们都是“坚决抵制”,有的奶牛犯起牛脾气,两三个人上前都拉不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31头奶牛最终还是被强制迁走,空出来的房屋也被腾退给了鑫凌公司。A09a
首席记者纪永江 实习生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