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2年前买了中山区某处住房,崔某就一直为自己的房产证发愁。房款在购房时就交纳了,可该房屋之前所属的房屋开发公司却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使得崔某住了12年的房子一直没有房产证。
1995年12月28日,崔某自大连某房屋开发公司处购买了坐落于中山区不朽巷的商品房一套,总建筑面积64.8平方米。同日,该房屋开发公司收取了崔某交纳的房款。此后,崔某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但该房屋开发公司却一直没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义务,故崔某将该房屋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该房屋开发公司称,自己没有为崔某购买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这样的约定。而崔某也从未明确表示要购买产权。
对于双方的争辩,中山区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约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故判决,被告于30日内协同原告办理位于中山区不朽巷的该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陈向真 记者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