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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婚,用不用还彩礼?

2008-04-17 14:50:40


漫画英子

    案例一 办了喜事后 俩人闹分手

    2007年4月,家住甘井子区某镇的王某与邻村女青年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一个多月后,两人正式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双方父母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划两人的婚事,但因双方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便决定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凑到一起过日子。经媒人见证,王某父母分两次给了李某父母彩礼2万元人民币。

    但王、李二人同居后,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07年10月,李某在一次争吵后回了娘家,与王某再未生活在一起。由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财产问题成了双方分手后纠缠的焦点。王某一家多次要求李某返还彩礼钱,而李某家认为彩礼是王某为“娶”媳妇自愿给的,不能退还。

    案例二 情侣送戒指 分手即索回

    2007年6月,大连某公司职员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王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情侣关系,并上门见了双方家长。李某的母亲对儿子的女友十分满意,主动拿出一枚家传的金戒指送给王某,王某欣然收下。而好景不长,李、王二人在筹划结婚的时候矛盾不断,最终决定分手。而李某提出让王某返还其母亲赠予的那枚戒指,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称属于李某家人自愿赠予,李某索要没有道理。

    [律师观点]

    要分清给付彩礼和赠予行为

    一、彩礼是以婚姻关系为条件的

    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宗宝璋表示,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就按传统习俗双方约定了婚事。

    二、哪些情况可返还?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故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予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立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按照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虽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三、一般赠予不得反悔

    但同时应该注意,给付彩礼和赠予行为存在区别,赠予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没有附加条件,赠予物交付后不得反悔。司法实践中,相识、恋爱过程中一方给予对方及其家人的礼物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能要求返还。记者赵雪伊 实习生孙晓铭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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