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婚后才取得产权,房子是否共有,法院两审未定
男方婚前全资买了一套公房,婚后通过房改取得了房屋产权,后其妻提出离婚,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近日,大连金州区发生的这起民事案件经历了两次审理后,目前将面临第三次庭审,结果如何尚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夫妻互相怀疑对方不忠
王明家住大连市金州区,为了结婚有个落脚的地方,王明的父亲在其结婚前出资5.8万元,在金州区房管局购买了一处68.15平方米的公房。
有了房子,儿子的婚姻大事也就有了眉目,1992年,刘红与王明结婚,次年,女儿出生。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夫妻之间相互怀疑对方有外遇。
刘红曾于1998年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来又撤销了。2000年,通过房改,王明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2005年3月,夫妻双方因琐事争吵,刘红带着女儿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
一审法院判定属共有房
2007年,刘红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其所有。对于刘红的诉讼请求,王明同意离婚和对方抚养女儿。但对于房子,王明认为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套房屋是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加了房改,取得了产权,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14万元,王明婚前对房屋的出资,属个人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返还。
2007年末,法院判决,准予刘红和王明离婚。女儿由刘红抚养,王明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至其女儿独立生活时止;该房屋归刘红所有,刘红支付王明共同财产折价款10万元。
案件房屋究竟归谁未定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明以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婚前财产不应该进行分割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那么,婚前买房婚后取得产权,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呢?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通常以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作为界定房屋归属的分界点,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则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一方能证实相关房屋是其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并履行了房款交付义务,只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权属凭证的,则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乔松 首席记者王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