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5年,张女士购买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同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协议》,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后物业公司为张女士开具了名为“停车费”的发票。2008年元旦,张女士的车子在停车场被多处划损,后张女士将车开到维修厂修理,划痕修理费为2000多元。张女士认为,既然与该小区物业签订了《机动车停车协议》,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方未履行好相应职责,应承担修理费。但物业则以收费只针对车位而言,不针对车辆安全为由拒绝赔偿。
【“12348”点评】
关于这个纠纷存在一争论的焦点,即双方的合同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如是租赁关系,车辆丢失或者划损应是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和物业公司无关。
考虑到小区的空地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公司并非场地的权利人,收取的不可能是租赁费,也就排除了双方形成租赁合同的可能。物业公司基于合同收取了“停车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其未尽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妥善保管之义务时,就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特派记者刘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