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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开发商囤地 大连率先全国执行新规定

2008-06-03 09:08:22

昨天,记者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获悉,7月起,大连将正式执行新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据此,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土房屋局相关部门表示,新合同文本是由国家国土资源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并向全国各地发布。新版本合同的执行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监督开发企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将有效地防止开发商“囤地”行为。

据悉,该合同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其中,针对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同时,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须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目前,大连已在全国率先执行这一规定,对不同开发规模的建设项目限定具体的开发时限。

同时,今后开发商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且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首席记者王勇)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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