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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卖成 反赔10万元

2008-07-06 13:24:02

  晨报讯(见习记者翟丙军) 房子租期未到,鲁某却和张某签订了卖房合同,后来,租房者沈某和张某先后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日,西岗区法院判决,鲁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判决鲁某双倍返还给张某购房订金款共计10万元。

  鲁某3年前买了一套投资房,2007年9月,房子租给沈某,约定租期一年。今年2月,沈某竟然打不开房门。警察查明,换锁人正是沈某的房东鲁某。

  沈某当即质问鲁某为何把门锁换掉?鲁某的回答是:“我已经跟别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套房子现在不是我的了。”原来,半个多月前,鲁某曾经跟沈某说过准备卖房的事情,要求沈某15日之内搬家。沈某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搬家。

  沈某一气之下便将房东鲁某告上法院。无奈下鲁某只好与购房者张某商量,希望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张某同样是坚决不同意。于是,张某也一纸诉状将鲁某告到法院。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据此判决,鲁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同时,由于是鲁某的过失导致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鲁某应双倍返还给张某购房订金款共计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鲁某承担。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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