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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烫伤路人 市政得赔20万

2008-07-29 13:50:49
  ①2007年9月1日8时40分许,家住阜新市某县城的史某途经施工的化工路时,遇施工车辆侧翻,车 上 的沥青拌和料泼出 ,史某的双腿被高温沥青拌和料掩埋。
    
  ②因伤情严重,史某当日转至辽宁省武警总队医院治疗,经过左大腿下段截肢、右小腿平面截肢,臀部、右手、双大腿创面清创植皮术等治疗,其医疗费达到20余万元。
一共20多万元
    
  ③2008年7月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这是一起因筑路施工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市政处作为施工方,不仅要对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也要对施工路段的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安全负责。
    
 ④法院查明,史某回家经过市政处的施工现场是其必经之路,且沿路外房墙根行走,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法院终审判决市政管理处赔偿史某医疗费等合计20余万元。
    
  (感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振芳协助采访)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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