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闫柳 吴双报道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拟给予最高1万元的罚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经过邻居的同意。
昨日召开的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二审)。
此项罚款原来数额是200-1000元,调整为2000-10000元,整整提高了10倍。修改意见稿解释,此举是因为原“处罚额度太小,起不到惩戒作用。 ”
几年前就曾有人大代表建议:民宅商用成了一块难啃的骨头,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希望有专门的立法,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为民宅商用量身打造一个专门的、有效可行的法规。
此次修改意见稿说明一栏中,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与房屋装修、拆改等行为性质不同,严重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致使投诉越来越多,并且这种行为也越来越多。因此,这一条是针对危害房屋安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处罚额度太小,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建议提高处罚金额。
同时这一条还根据《物权法》相关条例增加了部分内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在原条例中,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明确规定买房人可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还要支付房款利息。
而在修订草案中,这部分内容被删除,这意味着,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原来接受相关投诉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具有这项职能。
草案中对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在房屋廊道、防火间、天井堆放物品”、“擅自拆改房屋给排水、燃气、供暖、供电设施和设备”“拆除烟道、通风道”等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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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闫柳 吴双报道 今后,新建民宅必须符合强制性的节能标准,建设单位还应当在商品房的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新建房屋的节能信息。
如果新建住宅不节能,建设单位将被处以最高20万的处罚。
昨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沈阳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公示的信息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暖通、电气节能和其他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