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JO快讯】 MOJO 金松报道 《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生育保险制度始于1996年,其标志为《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对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缓解女职工生育与就业矛盾等起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暂行办法》的弊端日渐显现:一是覆盖面窄,二是保障费率偏高,三是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标准较低,四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配套。
为此,本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历时一年多完成了新修订的《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对参保范围、缴费比例和职工应享受的待遇都进行了调整。
《办法》规定,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在生育期间应当享受的待遇除了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期、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增加了计划生育手术费、男方护理假工资以及配偶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男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