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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他人行凶 女律师获刑

2008-10-09 17:17:07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邹立娟故意伤害他人案有了结果。

  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立娟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受人委托替人“忙”事

  2007年3月,位于白山路的某建筑工程因影响沙河口区五星国际小区部分居民楼的采光等原因被停止施工。该建筑工程产权单位负责人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邹立娟帮忙“搞定”此事。为了该建筑工程得以继续施工,邹立娟找到被告人冷飞,令其组织十几个人以防该小区居民到工地闹事。

  2007年4月2日,冷飞在邹立娟的授意下,通过扈某(在逃)和薛贵启纠集了几名“朋友”来到五星国际小区物业经理办公室,对物业经理李林进行威胁。事后,因该建筑工程准备继续开工,为防止李林组织被挡光的业主上访或到工地闹事,邹立娟授意冷飞教训李林一顿,要求将李林“打成鼻青脸肿,让他在家休息几天。”接到邹立娟的“指令”后,冷飞便将此意传达给扈某,扈某又指使薛贵启“完成任务”,薛贵启遂找到曲伟和高民举,命此二人寻找机会教训李林。

  经其授意他人行凶

  从2007年4月5日起,曲伟和高民举便伙同王昌勇和铁某,随身携带器械,驾驶着车辆在五星国际小区附近活动,伺机准备对李林实施伤害。

  同年4月7日下午2时许,当四人发现李林走出五星国际小区时,高民举手持刀具,曲伟和铁某各握铁管尾随在李林身后伺机作案,此时王昌勇则驾车离开。在沙河口区万岁街与建民巷的交叉路口处,高民举追上李林,用刀捅刺李林背部,随后和曲伟、铁某逃离了现场。李林因急性大失血死亡。在随后的调查中,被告人薛贵启又被查出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09克。

  【法院审理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被告人高民举、曲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薛贵启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冷飞、邹立娟、王昌勇、铁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四年、三年。

  见习记者杨大为

  

 
来源: 辽沈晚报鞍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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