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暴力威逼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的“苗健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10名被告判处期限不同的有期徒刑,主犯苗健犯“五宗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苗健五宗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强迫交易
敲诈勒索
故意伤害
盗窃
成员全获刑
10月8日,中山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苗健 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苗毅 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万元。魏国等7人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6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朱某 因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组织黑社会,还发工资奖金
从2001年开始,苗健就陆续网罗其弟苗毅、梁佐镇等社会闲散人员到自己麾下。2003年,苗健以其居住地西山村为中心,通过强迫交易、暴力威逼等违法犯罪活动,强买怡水亭健身休闲中心。 2004年起,苗健以招收保安、员工为名,采取提供经济资助、支付薪金等手段,继续网罗成员扩大团伙势力,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更多地聚敛财富,苗健通过滋事、暴力威逼等手段,先后强占了怡康乐歌城、阿宽烧烤店。苗健利用不法收入经常宴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为组织成员支付薪金、奖金,并以此为基础,支持该组织的犯罪活动。2005年,当组织成员魏国等人将高某捅成重伤后,苗健向魏国提供了5000元钱资助其潜逃。
据调查,苗健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非法持有大量管制刀具,在2003年至2006年间,苗健及其组织成员在沙河口区西山村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内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等共作案9起,其中重伤3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正常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殴打经营者,强买休闲中心
2000年,董某租用某公司位于大连市西山街的一处公建房屋,经过装修和增加设备后成立了怡水亭健身休闲中心。 2003年4月,董某将该休闲中心以每年8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李某。同年6月,苗健“相中了”这家休闲中心,想以更低的价格承包,遂纠集梁佐镇等人来到休闲中心无故对承包人李某进行殴打。为了“搅黄”李某的生意,苗健又指使手下在休闲中心门口摆摊吃喝,赶走前来消费的顾客,故意干扰其正常经营,时间达一周之久,客人见状便不敢再来光顾休闲中心。
其间,苗健约董某在一咖啡厅见面,商谈低价承包一事,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苗健伙同梁佐镇等人在咖啡厅包间内对董某进行殴打、威逼。几天后,在董某家楼下再次对其进行殴打。随后,苗健又将董某带到一家茶馆内,经受不住殴打威逼的董某终于被迫同意中止与李某的承包关系,以每年30万元的价格将休闲中心承包给了苗健。
手下想退伙,被刀砍伤头部
2003年10月间,苗健在强占怡水亭健身休闲中心后,因增加用电导致线路被烧坏。苗健随后找到董某,一口咬定在自己承包前董某在休闲中心的线路上动了手脚,让董某为事故“买单”,要求董某赔偿损失5万元。在遭到董某拒绝后,苗健指使苗毅、梁佐镇等人对董某的妻子、司机孙某和员工王某进行殴打,董某被迫交出2万元了结此事。
2005年4月,被告人梁佐镇提出要离开苗健的组织。第二天,苗健让他人将梁佐镇骗至一家歌厅见面,称梁佐镇“传瞎话”,在苗健背后诋毁苗家兄弟。随后,苗健为了“立下规矩”,在包间内当着数名组织成员的面突然手持砍刀将梁佐镇头部砍伤,致使梁佐镇头部疤痕累计总长度达16厘米。当时,苗毅也上前对梁佐镇拳打脚踢,将其左手拇指近节踢成粉碎性骨折。
为节省费用,偷电7万余元
2006年1月,苗家兄弟在装修逸江红洗浴中心时,想通过偷电来节省费用,二人安装了窃电装置,从2006年1月18日起开始窃电。2007年3月,市内供电分公司在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该洗浴中心有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窃电行为,洗浴中心内的桑拿炉、空调等用电设备均可使用窃电装置进行偷电。经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苗健、苗毅在此期间共计盗窃国家电能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
苗健是不是“黑老大”成焦点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苗健辩称自己不属于黑社会性质,承包怡水亭健身休闲中心是正常交易,不是强迫买卖。苗健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苗健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这一问题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苗健无视法律,通过网罗社会不法人员,形成人数较多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苗健在该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已经依法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A12a 见习记者杨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