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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自己被骗的钱如何定罪法院犯难

2008-10-12 13:18:27

  认为是大舅哥骗自己入了传销,罗林想要回自己那笔钱,却无法如愿。于是罗林雇人一起从大舅哥那里抢回28000余元。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可法院就如何定罪犯了难。

  2005年初,罗林经大舅哥肖强介绍参与了某公司的传销。后来罗林觉得是肖强骗他参与的,多次向肖强索要投进去的钱。

  但钱一直无法要回,罗林于是向辽阳市工商局举报了该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

  可钱还是迟迟拿不到手,罗林就在辽阳找到孙浩,从云南雇来赵某(在逃),让两人帮他要债,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两人好处。

  2007年4月28日,三人来到沈阳市和平区肖强所住的宾馆。在宾馆门前巧遇肖强。三人将肖强拽上车,厮打过程中,赵某抢到了肖强手中的一个蓝色背包,里边有28000余元现金。事后三人各得8000元,剩下的4000多元被他们挥霍了。

  罗林和孙浩不久被捕,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并查明了上诉事实经过,但对两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也有分歧。罗林和孙浩确实对肖强使用了武力,但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法律上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标准。因此,本案合议庭在评议时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林和孙浩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肖强承认罗林确实参加了他所在公司的传销活动,可以认定罗林和肖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此外法律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就目前的证据看,不能确定被告人给肖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且没证据证明其抢得财物数额超过了其债务数额,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林参与了传销,且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罗林与肖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所以罗林与孙浩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肖强财物的行为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依照刑法判其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

  因为合议庭的意见不能统一,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此案特别展开了一次讨论,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林、孙浩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罗林和孙浩不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也在本案宣判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审判委员会解释,本案系在刑事审判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子,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被告人罗林、孙浩犯抢劫罪的证据来看,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合议庭据此宣告被告人罗林、孙浩无罪是恰当的,公诉机关在宣判前撤回起诉也是对这一观点的认可。

  (文中罗林、孙浩、肖强为化名)

  A21c《华商晨报》供稿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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