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选考科目由学生在高考报名时最终确定
——《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解读之二
2019年04月25日
本报记者 张 健
近日,省政府印发《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我省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正式启动。
高考改革后,不分文理科,考试科目采用“3+1+2”模式。“3”为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外语、数学,“1”由考生在物理、历史两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2”由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两门。选考科目理论上共有12种组合方式,考生可自主选择。
围绕如何确定选考科目、选考科目什么时候确定、选考如何组织考试、选考科目的成绩如何呈现使用等热点问题,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考生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主要应该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和优势、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进行选择。第一,考生可根据个人志向、兴趣爱好、自身优势等因素,按照对各科的喜好程度进行选择。第二,考生要结合报考院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行选择。第三,考生可根据所在高中的办学条件、特色优势等进行选择。
选考科目由学生在合格考结束后选择,高考报名前都可以更换所选择的科目,在高考报名时最终确定。在实际操作时,建议慎重考虑。一是无论哪一学科的学习,随着内容难度的增加,都可能会遇到困难,有时成绩还会暂时下滑,这属于正常现象;二是选科后,各学科就开始学习所选科目选择性必修内容,如果一段时间后再更换学科,已经进行的课程很难补课。因此,建议选科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避免更换学科。
选考由省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选考从2021年开始实施,每年组织1次,时间安排在当年6月份,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选考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选考科目中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以原始分呈现,再选科目成绩按照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的形式呈现,均计入考生总成绩。据介绍,等级赋分能够较好解决选择性考试科目之间分数不可比、学生选考科目分数不能直接相加参加高校招生录取的问题;能够确保考生每门选考科目成绩排位顺序不变;同时能够最大限度保证考生的成绩具有良好的区分度,满足高校人才选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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