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出手 颤抖吧“碰瓷”
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却遭遇专业团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碰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14日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针对“碰瓷”手法多样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指导意见明确,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根据指导意见,“碰瓷”团伙若有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行为,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等相要挟的,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通过制定专门的指导意见,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孙茂利说。
据悉,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加强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实施“碰瓷”的人,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人,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人,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
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碰瓷”团伙若有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行为,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等相要挟的
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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