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日前出台《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自2021年1月起施行。
据介绍,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分别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辽河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应当由铁路基层法院和辽河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沈阳中院集中管辖沈阳市、辽阳市、铁岭市、铁路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大连中院集中管辖大连市、营口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丹东中院集中管辖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锦州中院集中管辖锦州市、葫芦岛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朝阳中院集中管辖阜新市、朝阳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盘锦中院集中管辖鞍山市、盘锦市、辽河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大连海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以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不在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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