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沈阳使用维修资金“门槛”或将降低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张阿春报道 日前,《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的《办法》与现行的《办法》相比有多处不同,其中,除降低使用维修基金“门槛”之外,还新增了拨付实行预拨制,更改了应急程序启动情形等。
门槛降了 超半数业主同意即可
沈阳市从2000年开始实行维修资金制度,目前现行的《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为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办法》明确,在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讨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在新修订的《办法》中,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或聘请专业机构提出使用方案。无需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讨论使用方案时,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办法》中涉及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拨付实行预拨制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实行维修资金预拨款制,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区房产主管部门提报的预拨款计划拨付预拨款。区房产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申请结算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从预拨款中划转维修资金。
相比现行的《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则需要在工程完工后,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款划拨至业主委员会。
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
造成渗漏的可启动应急程序
针对启动应急程序,新修订的《办法》也做出了调整。新增了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等情形,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采用应急程序,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中,现行《办法》所列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情形,将无法启用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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