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可要求赔偿
本报记者 徐铁英
郭先生:今年5月11日,我入职一家企业,当时因企业原因,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8月10日,企业人事部门提出与我补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有些条款与我入职时口头商议的条款不一致,所以我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企业对我之前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两个月进行赔偿,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郭先生,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合同法规定,您入职的单位应该再支付一倍的工资给您作为赔偿,起算时间应该为6月11日至8月9日。若单位愿意与您补签劳动合同且条款相对公平合理,您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另须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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