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监督奖惩机制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监督奖惩机制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议案。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信用综合立法,推动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最紧迫、最突出的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落实省委部署,将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从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环境建设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明确了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等的相应职责。
为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要求政府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和信用奖惩机制;鼓励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引入信用承诺等机制等。
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并事先公示;对守信主体七种激励和对失信主体的五种惩戒,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严格限定行政机关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提醒被实施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赋予信用主体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的权利;鼓励失信信息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开展信用修复。
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单独设立一章,除条例草案中有关规定内容外,增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等内容。条例草案对省、市、县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职能作出概括性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和工作实际对该条款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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