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住房租赁企业监管新政 租金或押金纳入银行监管专用账户
本报讯 记者吕丽报道 记者10月12日获悉,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等8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开业信息报送、登记备案、租赁资金监管、信息公示等10方面监管措施,自11月1日起施行,以进一步维护住房租赁交易秩序。
监管措施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在严格注册登记方面,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名称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界限。在严格信息报送方面,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开业前通过大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向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由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未报送的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实施严格登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要与租赁平台联网对接,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
同时,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源全部为自有的住房租赁企业除外)要将单次向承租人收取超过三个月的租金或超过一个月的押金纳入银行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承租人退还预付的租金、押金。住房租赁企业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出具收费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此外,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方式进行经营,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对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对于违反新规的住房租赁企业,住建部门将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网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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