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提升对优质社会资本吸引力
我省出台管理办法发挥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撬动作用
进一步提升对优质社会资本吸引力
本报讯 记者唐佳丽报道 为进一步提升对优质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发挥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撬动作用,近日,我省出台《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介绍,2016年,我省设立了首期规模100亿元的省引导基金,主要运作模式是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我省相关领域企业发展。省引导基金设立以来,参股了国家先进制造业基金,支持设立了省内13只投资基金,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我省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运行中,引导基金也存在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撬动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发挥引导基金导向和杠杆作用,培育更多好企业、好项目,《管理办法》强调了要按照基金运作市场化、投向精准化、风险管控规范化、绩效管理透明化的理念,构建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规范退出和收益分配等。
其中,明确引导基金主要投资运营方式,是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出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
在投资基金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方面,原则上基金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对约定主要投资领域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同时规定,投资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
针对引导基金的退出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要求,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退出原则包括省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引导基金退出、省级以下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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