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及认定工作
我省规范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及认定工作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和创新氛围
本报讯 记者孔爱群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和创新氛围,日前,我省出台了《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录暂行办法》。
我省规定,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或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者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由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修改论文实质内容,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以及评议意见;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夸大科技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违反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或者奖项等研究成果署名以及论文发表规范等。
为推动全省科技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对涉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和客观公正原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严查到底。省科技厅负责统筹自然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组织开展调查,形成调查处理决定书报省科技厅。
对科研失信行为查实的,省科技厅按照规定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具体界定,视情况给予处理。对一年内产生两次以上科研失信行为,或者有迟报、漏报、故意隐瞒不报送、不处理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我省明确,对严重失信行为已调查结束,并有明确失信行为的(已处理),其责任主体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对涉嫌严重失信行为,且尚在调查中,目前无结论(待处理),其责任主体将被列入“预警名单”记录管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责任主体处理惩罚期限届满的,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记录中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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