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规定 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为切实解决全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近日,省司法厅制定下发《辽宁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社区矫正档案文书格式,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社区矫正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法律文书、文字材料、图片、音像资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我省明确了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主体和责任,健全完善了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等社区矫正各环节文书档案,从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移交以及加强保密等方面对全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社区矫正档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社区矫正档案应当纳入社区矫正决定类文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类文书、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类文书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受委托司法所建立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纳入社区矫正工作文书。
在查阅方面,我省明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家规定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必须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查阅登记表》,在指定地点查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查阅已经归档的档案,须经同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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