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院与省总工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省法院与省总工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畅通调解诉讼对接渠道 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日前,省法院与省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秩序稳定。
《意见》明确,省法院与省总工会协调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省总工会指导各市、县区级工会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对接机制,指导各市、县区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服务资源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
《意见》提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案件采用线上线下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步实现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全流程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工作。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负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当事人要求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也可由两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人民法院和工会应当适时联合组织特邀调解员培训,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特邀调解员,法院经与工会协商可予解聘。
《意见》明确,调解开始之前,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有关事项。调解员不得在相关诉讼程序中担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如果调解员存在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应自行回避。
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诉讼、虚假调解可能,或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应当立即终止调解并向法院报告,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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