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办法压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本报讯 记者胡海林报道 日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审议通过并公布,明年2月1日施行。就此,本报邀请相关部门对《办法》予以解读。
《办法》共29条,立足小、精、细和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基本要求,在遵循上位法原则上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办法》第二条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办法》在落实耕地保护方面,一是压实了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对黑土地、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保护。二是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对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和农村宅基地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三是防止耕地“非农化”、遏制“非粮化”,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四是明确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比如一次性开发30公顷至100公顷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就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办法》首次以人均面积作为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规定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可以申请宅基地。《办法》同时规定: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的村,每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低于1亩的村,每户申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这一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以满足各地土地资源不同的实情。
对于村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等补充耕地,但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以减轻农民负担。《办法》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保障和支持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求,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允许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人应对退出宅基地村民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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