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本报讯 记者王敏娜报道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我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细则》明确,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都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岁至3岁幼儿。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当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在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该细则实施前,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细则》还明确了不同的托育机构应到对应的部门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迁址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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