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冬奥会、冬残奥会赛时管控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冬奥会、冬残奥会赛时管控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2022年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在冬奥会、冬残奥会赛时管控期内,省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机动车限行、非道路机械禁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企业停限产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
二、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本决定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冬残奥会闭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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