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辽宁公安严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春节临近 辽宁公安严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设立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电话110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但偏偏有人要以身试法……近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塔山乡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在该所辖区沈家屯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方立即根据举报信息展开调查,查明村民沈某当天为父亲办66岁大寿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春节将至,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抬头。为消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连日来,全省各地相继发布了关于春节期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记者从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获悉,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不服从执法人员关于禁止燃放要求,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此外,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省公安厅组织各市公安局专门设立了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查实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可拨打举报电话110。
警方提示,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人的事故,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抵制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不买卖、不燃放、不储存、不运输,并积极举报相关线索,消除身边安全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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