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将终身追责
省属企业重大决策将终身追责
不因相关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记者唐佳丽报道 为规范省属企业重大决策,强化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日前,省国资委出台《辽宁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据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相关人员任职期间,对重大决策及执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对各自决策清单所规定事项进行的决策。
《办法》所称的相关人员,是指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省政府或者省国资委或者省属企业提名、委派、任命、批准、推荐,根据相关规定,对重大决策及执行负有责任的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成员、董事会成员(含外部董事)、经理层成员(含市场化选聘经理人员),派驻省属企业和省属企业派驻子企业的纪委书记、监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企业内部巡察、审计机构负责人等专职监督人员。
针对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责任划分等内容,《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并在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责任追究处理等方面,与2019年出台的《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办法》规定,对重大决策违规事件频繁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赞成违规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扩大的等9种情形,将对相关人员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不因相关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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