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逐年递增,分步实现目标
综合考虑各地区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以市为单位,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2021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2%,以后每年递增不少于2%。到2025年,全省达到10%以上,总体上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实施省级统筹,确定差异比例
省政府从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分年度省级统筹比例为:2021年—2022年沈阳市12%、其他各市20%;2023年—2025年沈阳市6%、其他各市10%。原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统筹政策不变。
三、加强资金整合,支持重点领域
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国家及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区乡村振兴实际,整合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支出方向: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持现代种业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立足补短板、强弱项,支持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农村教育、农村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支持用于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四、统筹政策衔接,避免挤出效应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和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动态监控,做好预期收入和收益研判,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做好整体测算,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有效衔接,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五、把握收用节奏,防控债务风险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规模和节奏,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避免债务过多倚重土地出让收入。允许各市、县 (市、区)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六、完善核算办法,规范收支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合理测算土地支出收益成本,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七、建立督考制度,确保措施落地
省委、省政府将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督查的重要内容,对各市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同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土地出让收支相关政策落实与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八、加大宣传力度,保障有效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作为一项重要的乡村振兴政策,加强多渠道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透明度和公信力。要认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培训质量,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涵、政策范畴和政策边界,确保政策措施有效执行。
九、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报告制度
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定期调度研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如期实现目标,取得预期成效。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期间各地区如有重大情况变化,应及时请示报告,省将适时开展政策评估并调整完善。
校对:杨旭
责编:闫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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