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可按月委托提取
本报讯 见习记者刘桐报道 7月12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简化提取业务流程,减轻职工购房、租房资金压力,沈阳市开展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满足不同群体职工多元化的公积金提取需求。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的业务范围包括无房且租房自住,提取公积金偿还租房租金职工;商业贷款购买沈阳市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职工;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职工。职工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协议》后,中心按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并将资金存入职工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据了解,按月委托提取和原来按年申请提取是两种不同的提取方式。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得再以原按年申请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租房租金的,职工和配偶的提取顺序按“谁先签订委托提取协议谁先提取”执行;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提取顺序按“先借款人再配偶”执行。
同时,选择按月委托提取方式提取公积金,不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租赁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租房租金限额不超过租赁商品住房月提取限额。租赁公租房、廉租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租房租金限额不超过实际月房租支出。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贷款限额不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在提取业务办理上,按月委托提取偿还租房租金的,每月20日为约定提取日;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购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每月于中心与职工贷款银行约定提取日办理提取。在资金支付时,职工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时提供本人储蓄账户信息,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按协议约定将委托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储蓄账户。职工收到提取资金后,仍需按原贷款偿还方式、资金支付渠道办理贷款偿还、租金支付。
校对:盛楠
责编:闫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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