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暂行办法为工业遗产管理“立规矩” 鼓励公民机构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本报讯 记者孙大卫报道 辽宁工业基础雄厚、工业遗产众多,科学认证、管理是重要工作之一。近日,《辽宁省省级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省级工业遗产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了工作准则。
《办法》明确了省级工业遗产的概念及核心物项,是指在辽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包括厂房、车间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等物质遗存,也包括生产工艺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非物质遗存。
《办法》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各地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
《办法》强调,省级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影音资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省级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
在利用发展上,《办法》强调,省级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省级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或展览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打造辽宁工业旅游精品线路。
校对:李莹
责编: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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