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
我省进一步规范养老设施服务用地管理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
本报讯 为更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设施服务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界定、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合理盘活闲置养老用地资源、加强养老服务用地监管等提出具体要求。
我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在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方面,《通知》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鼓励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级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我省提出,要合理盘活闲置养老用地资源,一是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二是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严格认定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针对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等涉诈问题规范整治的实际情况,着力整治以养老为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要坚持养老设施服务用地严格用于养老,不能把养老院变成度假村,更不能搞房地产项目。
张晟南 本报记者 胡海林
校对:闫尚
责编: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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