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
我省出台规定
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等问题,一度给基层造成很大困扰。我省积极回应基层关切,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通过立法推动这类问题的解决。
9月21日,《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该《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对于以法治方式推动我省基层减负工作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岳君表示。
《规定》共11条,坚持“小切口”立法,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推行清单化管理的方式,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等,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增强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功能,提高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是我省在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规定》明确负责清单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规定省、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同时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作。
《规定》明确工作事项清单的制定主体和程序。规定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省级指导目录制定工作事项清单;同时,规定对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对未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
《规定》明确落实清单工作中的禁止性规定。一是规定对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系统整合、统筹安排,不得要求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规定加强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二是严格规范检查考核评比,明确不得设立一票否决事项和签订责任状等四类行为。三是明确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屋征收、招商引资、安全生产、政务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等五类禁止性行为。
《规定》明确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制定工作。规定省、市、县民政部门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指导目录;同时对出具证明工作进行规范,规定由省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统一的具体式样出具证明。
校对:曹思洋
责编:徐晓敬
1、北国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北国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北国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北国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北国网书面授权。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北国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国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