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本报讯 记者陈博雅报道 为规范我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办法》要求,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实行动态管理。以排污许可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我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管体系,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管理比例。
《办法》严格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出固定污染源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组织推进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协同;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检查、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组织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技术支撑。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执法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证排污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应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为主要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为基础,建设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施综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依托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等系统开展监管工作。
在监管内容方面,按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同时,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要求,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包括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般监管和简易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三至五年内实现全覆盖。
责编:栾溪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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