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辽宁城乡融合发展
核心提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城乡融合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要战略部署。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进入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推进,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如何统筹协调好城乡发展,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对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抓手,也遵循着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的一般规律。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关系的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的不充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目前,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集中体现。只有从解决城乡问题出发,建立顶层设计,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我国城乡发展存在的问题。《决定》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要求。因此,要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和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重塑新型城乡关系。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的必然要求。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稳步前行,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任务仍然艰巨,面临着农业产业效率不高、农业科技支撑不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度不够、农民适应生产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表现不足等问题,需要正确处理好城乡关系和乡村的现代化建设。要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根本改变农业农村基础差、底子薄和发展滞后的状况,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的目标。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是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畅通城乡经济循环,扩大国内需求,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从发展经济学视角来看,要想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就必须要打破以城市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打破制约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壁垒,促进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在城乡之间高效配置,增强城乡经济联系,从而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要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协调和平衡城乡供需关系,释放农村巨大的创造动能和消费潜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深刻把握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实践要求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既是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锚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着眼于城乡融合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探索推进。
要把县域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切入点。《决定》指出,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当前,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重点在县域,难点在乡村。要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注重发挥县城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统筹处理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关系,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发展的多元化模式,大力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实现县域城乡体制融合、经济融合、社会融合,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扎实推进城乡共同富裕。
要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决定》指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这为推进农村各方面改革打开了新空间。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要确保进城农民的财产收益,确保其在农村土地的各项权益稳定持续。着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逐步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进得来、住得下、融得进、能就业、可创业。
要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城乡要素无法顺畅流动和平等交换的问题,既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显著表现,也是城乡二元结构转化滞后的重要原因。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在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上率先取得突破。要聚焦“人、地、钱”关键环节,加快构建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实现城乡要素融合互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全面统筹推进农民进城和人才下乡,实现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让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育产业,充分激发土地要素内在活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要全面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决定》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为新征程推进农村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继续坚持与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加快构建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继续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加强公共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到农村投资兴业。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增加农民各项收入。
推进辽宁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近年来,辽宁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在统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重塑新型城乡关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任重道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奋力书写好城乡融合发展这篇大文章,全面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要全面谋划部署,完善政策制度,抓住重点突破城乡融合发展主要障碍。积极推动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科学设计配套公共成本分担机制,健全“城里人入乡”配套政策,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配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持续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资本支持。要精准发力,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构建全面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县乡村功能互补。大力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推进辽宁农业强省建设。充分发挥我省农业资源比较优势,做精做优乡村特色产业,绘好产业融合的规划图,锚定打造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的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以深化农村环境净化整治为基础,与时俱进推进辽宁新时代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作者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
责编:李明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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