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中赓续中华文脉
马其南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也是推动中国文化创新的宝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赓续中华文脉。”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中华文明发展规律,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充分证明了中华文明具有自我发展、回应挑战、开创新局的文化主体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的根脉和底气,要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中赓续中华文脉,就要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
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必须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文化,是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践行者,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要牢牢将党的文化领导权握在手中,坚守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始终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不移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两个结合”,通过“结合”筑牢道路根基、打开创新空间、巩固文化主体性。
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新时代新征程,巩固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必须以守正创新的正气和锐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继续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加大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祖宗传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要继续攥在手里,与时俱进,让它发扬光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社会理想、精神追求、生态理念、哲学思想、思维方法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秀因子。只有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推动中华文明的生命更新和现代转型,才能更好地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为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强大精神力量。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个立党立国、兴党兴国之本不动摇,坚持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辩证取舍、推陈出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宝库进行全面挖掘,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丰富智慧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有效地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让经由“结合”而形成的新文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以更好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协调。
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
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珍贵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一旦毁坏或失去,文脉就断了,文化就丢了。因此,我们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坚持做好保护工作。秉承对中华文化遗产的敬畏、热爱之心,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科学态度,反对混淆真伪、随意篡改等现象,形成系统性、整体性、长远性保护格局。杜绝过度开发和保护,最大限度保存文化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和原形态,把老祖宗留下的珍贵遗产保护好。
积极做好合理利用。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将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要深刻认识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的重要性,着力健全保护机构,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改革,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中华文化焕发新的时代光彩。
要建立健全党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担负起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治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落地、政策落实、工作见效。要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法律体系,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监管督察机制,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培养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多部门联合保护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的协同机制,形成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共同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工作机制,促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构建大保护格局。
【作者单位:辽宁中医药大学。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2BKS198)阶段性成果】
责编:闫尚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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