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
我省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智囊团”“防火墙”作用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选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符合哪些条件?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有哪些?日前,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就优化法律顾问选聘机制、提升服务质效、加强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旨在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智囊团”和“防火墙”作用,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辽宁的有力举措。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形式等存在诸多不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紧贴党政机关实际工作需求设置选聘条件。我省从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等方面设置了14项选聘条件,并明确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评审考察、公示等7个步骤选聘法律顾问,切实将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转化为操作规则。
做好法律顾问聘前考察工作,是保障入选法律顾问素养和能力的关键一步。我省要求党政机关在选聘法律顾问时征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可以商请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门协助了解拟聘对象有关情况,严把法律顾问政治关、质量关。
为更好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我省明确了法律顾问可围绕党委、政府决策工作,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重大案事件处置、重大合作项目洽谈、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八大类法律事务,为党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好审核把关。
针对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参与度不高、作用发挥不充分的情况,我省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等工作中必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将法律顾问的定位从简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转变为进行法治把关,把法律意见的柔性参考作用转变为刚性执行要求。
责编:李明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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