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按需寻“级”就诊购药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明年起,我省医保患者门诊就诊、购药,可以按需寻“级”来确定医药机构。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正在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将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省医保结算分级管理的机构范围,推动地方医疗资源与实际需求匹配,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类型分成I、II、III三级,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服务;Ⅱ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II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双通道”高值药品等结算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从I级开始起步,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医保部门应及时辅导、纠正,并增加政策辅导频次。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政策辅导期延长6个月,延长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续签医保协议;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医保协议。对新增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项目的医疗机构,晋级时可不受医保结算服务时间限定。
责编:杨 旭
审核:刘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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