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法同行 兴辽治宁|字字铿锵!探寻“20条军规”里的红色法治初心
“临阵偷逃者枪决”“烧杀人民者枪决”“打骂人民者按情形轻重开除或警告”……1933年9月,《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暂行条例》制定颁布。这部仅有20条的军规,立功受奖、违纪受罚,奖惩分明,是东北抗日武装第一部成文法规。9月10日,2026年“E法同行 兴辽治宁”全国网络法治主题宣传活动走进东北抗联史实陈列馆,感受这20条军规中蕴涵的红色法治精神。
1933年9月18日,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在吉林磐石正式成立,杨靖宇任独立师师长兼政委,李红光任参谋长,宋铁岩任政治部主任。独立师成立之时,在中共满洲省委领导下,杨靖宇主持颁布了一系列规则、条例,其中就包括《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暂行条例》。
《条例》共20条,是独立师指战员的行为规范,其中18条属于惩处,2条奖励。特别是强调对违犯群众纪律的要予以严惩,体现了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也是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与义勇军、山林队等其他抗日武装的根本区别之一。
同时,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武装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规,它规范、制约着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全体指战员的行动,是独立师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正是由于有严格的军纪相范,律令约束,独立师才成为组织严密,对敌作战勇敢顽强,于民秋毫无犯,深受群众拥护和爱戴的抗日武装。
一条条军规,不仅是克敌制胜的密码,更映照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严明纪律、心系群众、依规而行的优良传统。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正能量网络传播专项基金支持项目)
责编:杨金凤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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