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可查 去向可追 每盒药都将拥有“电子身份证”
本报讯 记者赵铭报道 今后,每一盒药品都将拥有独一无二的“电子身份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全流程可追溯。近日,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核心,在全省范围内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对在产药品的各级销售包装进行赋码、关联并激活,确保药品在上市销售时实现“一盒一码”。药品经营企业自今年9月1日起,对所有已赋码的在售品种药品开展入出库扫码和数据上传。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自今年9月30日起,对已赋码的全部购进药品进行入库扫码和追溯数据上传,其他医疗机构也将逐步推进。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追溯工作也有了细化规范。生产环节,药品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保证追溯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委托生产的需明确双方责任分工;经营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在采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时均需扫码核对、上传信息;零售药店在购进时也要扫描药品包装追溯码,医保定点药店销售时还需将追溯码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使用环节,医疗机构在药品入库时需扫码核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将销售药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要求药品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全品种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原则上不得采购应赋码但未赋码的药品。此前已生产或购进的未赋码药品,需专区存放、专项核验,逐步消化清库。同时,鼓励企业和医疗机构推动业务管理系统与药品追溯系统对接,提升管理效率。
药品追溯制度的建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要求。此次全品种、全链条追溯工作的推进实施,将构建起药品最小包装单元“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链条数据链,为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责编:曹思洋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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