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政事儿丨环保“高压线”绝对碰不得
赵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很多人在朋友圈转发时感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红线”划得更严、更细、更实了!
确实如此。早在2015年,试行版《办法》就第一次把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落实到党政领导干部头上,释放出损害必追责的明确信号。这些年,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已经深入人心。蓝天一年比一年多,水质一年比一年稳,沙化的土地逐年变绿,充分说明了这项制度的必要性。但也要承认,个别干部“重发展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依旧存在,生态损害问题仍时有发生。
细看新修订的《办法》,覆盖面更全了,追责对象不再局限于党政领导干部,而是把开发区、事业单位、国企相关领导人员纳入参照执行范围。要知道,这些领域恰恰是生态环境风险的高发区,过去多少有点“管不着”的盲区,现在彻底补上了。
不仅如此,《办法》也把账算得更细了。追责情形按四类责任主体一一细化,不同岗位的责任被拆解得明明白白: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管什么、分管领导管什么、部门领导管什么,条条列得清楚。以后追责,对着具体的履职清单来,谁没做到位,一目了然。
机制不顺,会严重阻碍制度的施行。这方面,《办法》也进行了强化,明确重大生态损害问题可以提级调查,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必须移送,各部门之间要完善沟通协作机制。说白了,就是不让一条线索石沉大海,也不让追责“各自为战”。
当然,大家最关心的还是那条“高压线”——终身追责。《办法》明确强调“严肃问责、终身追究”。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在任上拍板的项目、作的决策,哪怕后来调走了、提拔了,甚至退休了,只要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该负的责任也跑不了、甩不掉。以前有些干部可能觉得GDP上去了就行,有污染也是后任的事,这个侥幸心理,现在开始绝对不能有了。
追责是为了推动工作,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既要让失职者没处躲,也要保护那些真正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干部。《办法》特别强调,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认定责任,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就是不让干事者流汗又心寒。
说到底,新修订的《办法》传递的信号很明确:保护生态环境不能只挂在嘴上、写在报告里,必须落到每一个决策、每一个项目、每一次审批中。制度的笼子扎得越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就会越强。毕竟,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才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
责编:杨金凤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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