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政事儿丨满意,不能只剩一个“满意率”
邵诗谣
宁波新规为“不满意”松绑,不再一味“求好评”。满意率不该成为压在基层肩头的硬指标,解决问题的实效,才是热线真正的刻度。
9月1日起,《宁波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列出四种免予负面评价的情形。例如,因客观条件限制、诉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出现不满意评价,而承办单位已经耐心解释、积极引导的,不对承办单位作负面评价。不把每个“不满意”都算到承办单位头上,不仅是在给基层松绑,也是在给“满意率”校准。
比如,据报道,内蒙古某街道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居民家中污水管堵塞,疏通需要花费1000多元。街道没有相应经费,只能帮助联系公司处理。问题解决后,居民仍然表示不满意,理由是费用由自己承担。这一声“不满意”是真实的,却不能直接证明街道没有履职。该办的事久拖不办,该解决的问题推来推去,群众当然有理由不满意;但有些诉求受法律政策、职责权限和客观条件限制,并非工作人员态度好、跑得勤就一定能够实现。群众不满意,不能一概怪基层;群众不满意,也不能一概不算数。
一旦满意率变成考核中的硬杠杠,工作重心就容易从解决问题滑向经营评价。该讲明的政策边界不敢讲透,依法办不了的诉求反复协调,已经答复清楚的工单一遍遍回访。群众的要求未必因此实现,基层却要花费更多精力争取一个“满意”。数字可能好看了,热线连接群众、解决问题的作用反而被削弱。
当然,免予负面评价不能成为推诿扯皮的挡箭牌。办法已经明确,诉求人初次评价不满意的,由热线工作机构组织核实;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职或者办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并跟进督办;确认已经依法全面履职、办理合规的,则向诉求人做好解释。认定权不在承办单位手里,并不是谁都可以自行宣布“已经尽责”。真正需要在实践工作中回答的,是“诉求人期望过高”依据什么认定,“耐心解释、积极引导”需要哪些办理记录,免予负面评价的理由是否告知诉求人,发生争议后又如何复核。
评价热线工作,还需要分清“没有办”与“办不了”以及“没有解决”与“没有履职”。老百姓不只在乎系统里的评价,更在乎反映的事情有没有人管、得到的答复有没有依据。还应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期望过高”如何认定、如何受理,给出清楚答案。
责编:栾 溪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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