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节约与保护并重 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近日,《辽宁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下水在全省水资源配置格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新制定的条例将为筑牢全省水安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共三十四条,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
节约与保护并重,条例聚焦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明确完善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制度,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县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市县年度开采总量不得超出控制指标,并符合水位控制指标要求。实现源头管控,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取用地下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变更取水用途和取水地点等。规定地下水开发利用以浅层地下水为主;优水优用,统筹推进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守牢生态安全底线,条例坚持治理与防治齐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节水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加强海(咸)水入侵防治,守护沿海地区生态安全。细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监督与问责并举,条例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规定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健全议事协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协作配合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健全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督促有关地区加强地下水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污染地下水行为,依法责令治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责编:杨金凤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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