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酿成火灾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出台消防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
未酿成火灾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 记者刘璐报道 近日,省消防救援局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正式印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国家层面从严从重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工作部署,并解决我省当前消防监管领域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
长久以来,消防监管存在“重事后处罚、轻事前预防”,部门衔接不畅、执法标准不统一、个别案件以罚代管等问题。我省通过制度创新打通消防执法、公安侦查、检察监督、法院审判全流程闭环,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进一步抬高消防安全违法成本。
《办法》从源头防控、流程规范、司法监督、证据闭环、部门协作五个维度重塑消防监管体系。
强化事前预防,前移惩治追责关口。在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事后追责”的罪名基础上,将危险作业罪纳入行刑衔接重点,把追责关口前移到具有现实危险、尚未酿成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推动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简单来说,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消防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却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即使没有发生火灾事故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程序衔接,确保案件有序移送。对案件移送、受理、立案、起诉、判决、文书执行等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坚持刑事追诉优先、先刑后行,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同时,规范火灾调查全过程,部门之间实时互通信息,确保有案必移、移必有序、责有所归。
强化司法监督,实现行刑双向互通。将检察监督贯穿移送、立案、侦查、审判全过程,杜绝“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不移送”的情况,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强化调查取证,贯通行刑证据链条。火灾隐患、违规痕迹大多容易消失,《办法》明确要求及时固定、留存各类证据,同时规范鉴定、异议复核流程,让每一起案件都证据确凿、有理有据,避免争议和随意处置。
强化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行提前介入、专业咨询、协作办案、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处、标准不统一,破解执法震慑不强、衔接机制不畅等难点问题。
相较于以往的监管模式,《办法》实现了四个转变。“统一移送”向“定向匹配”转变,办案更高效。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划分,明确不同罪名案件移送受理主体,从制度层面厘清内部办案边界。“单向移送”向“双向衔接”转变,监管无死角。既严防消防部门只罚款、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杜绝司法不诉后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情况。“制度设计”向“高效运行”转变,执法更规范。区分案件复杂程度,明确材料补正、协助调查工作要求,完整细化复议、立案监督等救济程序,压缩办案自由裁量空间。“个案惩处”向“系统治理”转变,治标更治本。通过案件通报、司法建议、年度复盘等方式,从单一处罚个案,升级为排查一类隐患、规范一个行业的系统化治理。
责编:周艺凝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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