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美丽中国建设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四川考察时强调,抓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搭建好制度框架,抓好制度执行,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发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也已基本形成。几十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出台,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河湖长制、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较真碰硬开展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民法典确立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刑法修正案完善“污染环境罪”等相关规定,形成“1+N+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新的形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需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是今后5年的重要任务之一。要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在法治保障方面,明确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任何部门单位任何时候的松懈甚至缺项,都有可能产生“木桶效应”,影响和损害整体实效。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抓紧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清单,强化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同时,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责编:徐 硕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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