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建立完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举措。该《条例》作为我省乡村振兴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对于持续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走进基层实地考察,推动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条例》的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推进辽宁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效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共10章53条,内容覆盖了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发展等多个方面。
法规明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完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严格耕地保护,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重大科技育种攻关,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品牌建设,将乡村旅游和养老产业作为发展重点,推动农业与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对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教育、医疗、社保城乡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优化县域教育布局;建立完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促进县域融合发展。
为确保法规的贯彻实施,明确了扶持措施和监督机制,在乡村振兴投入保障、用地保障、金融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推动和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
责编:曹思洋
审核:刘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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