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明”立法 为振兴蓄能
本报评论员
文明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底色。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文明”立法,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是巩固深化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治理的需要,必将推动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推进辽宁全面振兴,既需要物质文明的保障,也需要精神文明的鼓舞。近年来,全省持续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统筹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共同发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当前,辽宁正处于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激发昂扬向上的拼搏劲头,制定《条例》有利于汇聚各方面共识和力量,为辽宁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蓄势聚能。
促进文明行为养成,需要“软”引导,更需要“硬”约束。《条例》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文明行为划出了“硬杠杠”。一方面,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11个方面列出“正面清单”,确定具体行为规范,让人们了解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引导公众提升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另一方面,针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在法治框架内提高不文明行为的违法成本,倒逼文明行为养成。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各自职责。《条例》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不仅重点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网信、发展改革等有关政府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医疗机构、大型活动主(承)办方、新闻媒体等重点行业的工作职责,同时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以及投诉举报、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等,积极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各方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才能确保《条例》从纸面落到行动上。对各级政府而言,要花大力气、下狠功夫抓好学习贯彻与推广落实,强化宣传引导、专项整治、联合惩戒、协调联动,确保《条例》能落地、可执行;对执法部门而言,要依法惩戒各种不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违法行为和失责单位,还要以先行垂范兴社会之风,以执法之严立善法之威;对公民个人而言,更要自觉学习践行《条例》,让“文明之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习以为常,不是朝夕之功;移风易俗,更需滴水穿石。我们要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从细处抓起管起、从行为规范严起、从慎微慎独做起,为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汇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责编:杨 旭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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